杭之按:
        最近,有一知名比丘尼,因台北市長柯文哲就其主管之市政問題(慈濟申請內湖保護區變更)講了一句話,攻擊柯市長「口吐狂言、羞辱慈濟」,稱將冷眼看柯,靜待「善惡必報」。此番言語旋即遭到網友批判,該比丘尼變本加厲,嚴加反擊,說「她無心咒詛任何人,只是如實語。因為邪惡的念力與語言,會增加致癌、中風、內分泌、心血管與消化系統的疾病風險,這是『現世報』。」
       這則新聞可能是這幾天最火紅的新聞。我對該比丘尼的言行,只能目瞪口呆。這應該是一個民主社會或公民社會的政策相關問題,要討論是有一些理路可循的。怎麼會用這種方式來應對呢?我在無言之餘,想起我在15年前寫過一篇文章,討論「公民社會」的相關問題,並在文中討論了慈濟功德會。15年來,台灣社會已經有不小的變化,公民社會的成長、成熟更是不可同日而語。但因這一令我目瞪口呆的事件,想起此文,重看一遍,覺得當時提出的某些問題似乎還沒過時,且此文未曾收入作者已出版之文集,在年來「公民社會」議題盈耳之際,重貼此舊文,也許可供有興趣者一看。
        此文是應「時報文教基金會」於1999年11-12月舉辦「邁向公與義的社會 ── 對二十一世紀台灣永續經營的主張」系列研討會之邀所作的報告。研討會相關文章後結集為《邁向公與義的社會》(上下冊)出版(時報文化出版公司,2000)。作者此文在下冊第18頁至32頁。為存其真,一字未易,照原文重刊。


      台灣社會傳統與現代因素的競賽:公民社會出現了嗎?

        一九八Ο年代,台灣社會經歷了政治自由化的歷程,中央威權一元統治秩序崩解,台灣社會以其旺盛但尚未組織積淀的社會力,一步一步把台灣社會推向民主化的門檻。一九九Ο年代,在紛亂、衝突的修法、修憲、新舊變革中,台灣的民主化歷程跌跌撞撞地走了過來。
       
         儘管爭議不斷,但是,台灣的確出現了公民參與政治過程的機會與空間,民主發展的各種形式要件都已具備。台灣已從威權時代近入民主時代,這是誰也不能否認的。

        但是,台灣民主發展的實質,恐怕仍待精進。就此而言,健全之民主社會的基礎,特別是自由的公民社會(liberal civil society)及民主的公共領域(democratic public sphere),是否已經在台灣社會出現、茁壯成長?它有什麼樣的資源與限制?都是我們必須面對的問題。
        
        本文將針對這個問題,提出一些觀察、討論。

市民社會的重新提出與意涵
 
        市民社會(civil society)這個古老的概念,在過去二十年裡,在東歐、西歐、台灣、中國大陸等地,重新被拿出來廣泛討論。在西歐,市民社會之所以被重新討論,是由於隨著資本主義之深化、商品邏輯的擴散、國家的干預、技術官僚意識之膨脹等因素,出現了哈伯馬斯(J. Habermas)所說的,公共領域之結構性的去政治化(structural depoliticization),侵蝕了市民社會的基礎,因而危及民主社會的政治自由。在團結工聯之後的東歐、六四之後的中國大陸(包括大陸之外的流亡民運人士、留學生)、美麗島事件以後的台灣,則是因為,這些地方都處在各種不同程度之列寧式統治下,市民社會的概念「明確表達了那些為爭取自由空間的人們的希望」,用當代政治思想家泰勒(Charles Taylor)的話來說,「在推翻這些權力結構的時機看來還十分渺茫的時候,『市民社會』的概念表述了自下而上地創建獨立的而不是受國家督導之社會生活方式的綱領」。


                            Charles Taylor



        正是因為這樣,筆者在八十年代時,將 civil society 譯成「民間社會」,用來指稱從威權統治國家之權威下逐漸解放出來的社會生活範疇,並以「民間社會 / 國家」這一組概念範疇來分析當時台灣社會、政治之變化。

        在八十年代之前的台灣,正如許多深受東方專制主義政治文化影響的一黨威權統治國家一般,非國家支配之社會生活領域,基本上是處於凝膠狀,不受國家權力監護之結社組織很難存在,社會的自我組織根本談不到,近代意義之政治的公共領域基本上也不存在,「民間社會」確實一如泰勒所言,是作為爭取自由空間的人們的「希望」而存在的。當時及後來一些對「民間社會 / 國家」之分析架構的批評大都是「非歷史的」、抓不到重點的。

        經歷了八十年代的自由化,台灣社會確實出現了非國家支配之社會生活領域的自我組織,也出現了包括政治的公共領域在內的多元公共領域。我們可以這麼說,自由化、民主化以後的台灣,確實已出現不在國家權力監護下的「民間社會」,甚至出現了有一定程度市民自主意識之「市民社會」。

        然而,存在不在國家國家權力監護下的「民間社會」,並不表示民主社會的基礎已經堅實地奠立。為了進一步討論,我們有必要釐清一下近代西方意義下之 civil society 的意涵。

        根據泰勒的歸納、分析,civil society 的意義至少有三層。第一層,存在著獨立於國家權力之支配的自由結社組織,可以說是 civil society 存在的最低限度意涵。在這個意義下,筆者曾以「民間社會」稱之。「民間社會」這個詞,可以是指涉傳統性格的私性組織,也可以是指涉具現代性格的公共性組織。例如傳統社會以家父長式結構組成的民間組織,如行會,即具有較強之「私」的性格,它甚至是以政治結構來界定組織之認同,我們說這樣的「民間社會」是具傳統性格的。

        但「民間社會」也可以是具現代性的,具公共性格的,這就進入 civil society 更深一層的意涵。在這個意涵下,civil soviety 只存在於一種情況下,即整個而言,社會能透過前述不受國家權力監護之結社組織,而不是透過政治組織,來建構自己的認同,並調整自己的行動,這樣的 civil society 是具有公共性格的。更進一步,也就是第三層,如果這些結社組織在必要時能在公共領域中動員成員的共同意志,進而有效地影響或決定國家政策的方向,那麼,這樣的 civil society 已經在獨立的意涵上,通過政治過程與國家聯繫起來而作為民主社會之基礎了,就這個意義來說,筆者認為在這一意涵上的 civil society 可以譯為「公民社會」。

        這種近代西方意義下之 civil society 的出現,有其具體而特殊的歷史文化淵源,如「社會」不是從政治結構、政治組織來界定其認同,如教會作為一獨立社會組織 …… 等;這些再配合一些社會經濟條件的出現,如商品交換與社會勞動從政府的管理指導下解放出來而出現、形成自我調整之市場,civil society 逐漸發展出與內在於市場之律則一致的、獨立於政治權力組織運作之律則的自律自主性。這樣的自律自主性,再加上其他的社會經濟條件,也即公共領域的出現,最後發展出「批判的公共性」(critical publicity)這一公民社會的重要原則。

        也就是說,公民社會存在的關鍵,除了社會組織之自律自主性外,自主之公共領域的出現具有關鍵作用。所謂公共領域,意指我們社會生活中的一個領域,在該領域中,公民們不受限制地就大家共同關心的公共事務進行詳盡地辯論和討論,並形成被大家共同承認的意志(所謂的公共意見,是在這個「共同承認」的意義下說的,而不是個別意見的總和),也就是公共輿論。社會組織之自律自主性和公共輿論之存在,揭示了近代意義之公民社會獨特的「批判的公共性」。

傳統性與現代性之競賽

        釐清近代西方意義下之「公民社會」的內涵,是為了更清楚地觀照我們民主發展的實質,更具體瞭解構建台灣之「公民社會」的資源與限制所在。

        如前所述,台灣社會確已出現了最低限度意涵的民間社會,而且生機蓬勃。在這種情形下,各種報導、論述不斷提到台灣民間社會力量如何如何,甚至提出各種「市民社會」、「公民社會」在台灣成形經驗的論述。但實質又是如何?

        站在發展作為民主社會基礎之公民社會這樣的關懷立場,筆者願意指出:當前台灣社會湧現的民間社會力量,或已初步成形的民間社會,要進一步發展、組織為具有現代意義的「市民社會」、「公民社會」,還有一些內外障礙因素必須克服。

        這些障礙因素最主要的是一些傳統社會文化的因素。這些傳統因素正和現代社會經濟條件所茁長之現代因素競賽,以下以近一、二十年來在台灣社會展現宏偉成果的慈濟功德會為例來說明。

        慈濟功德會所展現的充沛民間活力,經常被拿來作為台灣民間社會蓬勃發展的典範。但是,誠如林毓生教授早已指出的,慈濟功德會之令人欽佩的善行活動所呈現的性格,屬於傳統中國民間社會的多,可稱作是具有上述意涵之現代民間社會的,則甚少。丁仁傑博士在深入研究「慈濟現象」後也指出,慈濟參與者從事社會參與的動機是深植於台灣過去的宗教與文化傳統的。慈濟人參與慈濟、接受慈濟之組織宗旨的社會網絡,基本上還是建築在「私領域」的網絡,即使在走入了「公領域」從事公益活動,其性格表現仍然是非常傳統的,在其視野中,並不具有「民主程序」以及「公共領域」之類的思考,而其主要關懷,顯然也不在此。


                                          林毓生教授(中央研究院院士)

        換言之,慈濟的活動儘管發展出了宏偉之公益性事業,甚至具備現代形式之經營管理,但卻沒有發展出多少近代意義下的公共性格,其成因最主要是與慈濟事業是深植於過去的宗教與文化傳統,有著很濃厚之傳統性格有關。最明顯的例子是,在慈濟成員必須遵守的「十戒」中,有一條是「關心政治不介入」。政治竟與殺生、偷盜、賭博……並戒,這雖然與台灣過去受到威權統治這一背景有關,但不可否認的,這種態度更主要的是跟傳統的宗教與文化對政治的看法、態度有很大的關係。

       政治是公共領域很重要的場域,如果對政治是採取這種疏離態度,當然就難產生公共領域,也很不容易培養、發展出具有現代意義的公共性格。我們固然可以期待慈濟的活動,經由「創造性轉化」後,能從推展公益活動,進一步發展出參與、介入國家政策討論的公共性格,但是,傳統因素的內在限制如何掙脫,恐怕是有這種期待的人必須嚴肅面對的。

潛在的危險:民間社會的民粹化

        儘管台灣之民間社會組織有些仍像慈濟這樣有著傳統因素的限制,但如前所述,在經歷自由化、民主化之後,台灣社會除了存在不在國家權力監護下的自主結社組織外,也進一步出現了具有公共性格的結社組織,目前許多或淵源自社會運動,或淵源自改革理念而組織起來的各種基金會、聯盟、組織、法人機構等等組織,都或多或少具備一定的公共性格。這類組織一方面意識到自主之主體性問題,一方面則相當程度地介入政治過程,或遊說立法,或通過各種方式影響、參與政策之制定,說它們是當前台灣「市民社會」、「公民社會」之主要部分應不為過。

        然則,筆者想指出的是,由於歷史因素的原因,某些民間結社組織有一種從「非政治」傾向激越擺盪到「反政治」、「反國家」( anti - statist )的傾向。這對健全之公民社會的構建是很不利的。

        無可諱言,在過去長期威權控制及威權殘遺影響下,有些組織基於生存考量,表現出「非政治」的組織性格,但隨著威權控制的崩潰,民間社會組織在反支配抗爭中,為了強調所謂的「公民社會(或市民社會)」的主體性,刻意凸顯所謂「踐踏」政治權威或所謂「與統治者抗衡」的反政治(或反國家)性格。

        筆者想指出,這並不是一健全之公民社會的樣態。公民社會固然是一個不是根據政治予以架構的獨立領域,但卻不是自足的領域,它只有通過與國家的整合,即在兩者相互錯綜多樣的關係間構建互為主體的政治社會秩序,才能凸顯其主體性。民主化並不意謂只是「反支配革命」,把整體國家權力擴充到民間社會之非國家領域。假如我們一直強調其抗衡、反政治(反國家)的性格,其極是將國家吞沒於社會之中,甚且趨向無政府狀態。

        更弔詭的是,如果任由這種強調主體性但明顯「反政治」、「反國家」傾向的路線發展下去,外在於政治權力將被當成一項「德性」,「民間的」、「社會的」面向將以社會之共意( general will )為名而被民粹化,「民間的」、「社會的」範疇將因而被無上純潔化,最終以此「民粹化的民間社會」、「推論的純潔化」回過頭來要求掌握判準性權力、甚至政治權力。很不幸的,我們的民間社會發展就出現這樣的端倪。

        例如,九二一大地震,有的民間組織就要求其他民間組織接受其監督,甚至一度擬議要求政府授予公權力以方便其有效執行其「監督任務」,這組織強調,他們的公信力是他們監督其他組織的合理性基礎,他們等於是代表人民,「這是公民社會的模型」。

        這是對公民社會樣態認識錯亂的一個顯著例子。真正的公民社會並不是外在於政治權力,因而外在於政治過程之民粹化的社會領域,公民社會是通過多元之民主的公共領域的存在,深深地穿透於政治權力的一種力量,因而使政治權力處於分立、分散的狀態,並在公民社會各不同領域間、公民社會各不同領域與國家間這樣錯綜多元的關係之間構建民主的政治社會秩序。

        在這樣的政治社會秩序下,民間結社組織只受一般的、抽象的法律所規範,而這樣的法律規範則是在該政治社會秩序下多元力量、關係互動鬥爭(即民主的政治過程)的產物。在這樣的政治社會秩序下,沒有個別力量或組織能在不經由民主的政治過程,而是以不確定的、民粹式的所謂「社會期望」掌握規範權力,甚至鎮制性權力。

        筆者認為,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認識錯亂,跟我們社會一些人(包括知識份子)意識中的傳統性格有關。在中國傳統社會文化中,知識階層認為,他們本身就是傳承、護衛價值的責任擔當者,亦認為自己對社會、政治的良窳有責任,並以「道」的擔當者自居,以「道」為其內在道德資源,批評、匡正現實政治之權威、制度的缺失,指導、匡正社會的種種缺失。這種以「道」之擔當者自居的意識,使他們在處理現代社會問題時,不自覺地出現「代表人民」的意識。既然「代表人民」執行社會共意( general will ),當然可以要求政治組織直接托付公權力。這裡他們忘了,在真正的公民社會中,「社會」( society )這個概念,不是像傳統社會中那樣,是從政治組織、政治權力的角度來界定其認同的,而是根據獨立於政治組織或政治權力的邏輯來自我組織或界定其認同的。

        這不是公民社會的模式,這是公民社會潛在的摧毀因素。

公共領域的殖民化

        前文已經指出,公民社會存在的兩個關鍵機制之一,是自主之公共領域的出現。公共領域是一個介於社會與國家之間並對兩者進行協調的領域,它圍繞政治權力之運作展開具有批判意圖、因而具有批判之公共性的公共討論。在此,公共領域一方面通過領域中形成公共輿論之運作規範,標示了公民社會與國家的分野,另一方面則通過政治過程,使公民社會在獨立的意涵上與國家結合起來。從這裡,我們看到公共領域一方面作為限制、監督政治權力的社會形式,扮演揭露弊端的角色,另一方面則作為結合社會與國家的媒介。通過公開辯論、討論、以及意見交流,形成自覺而成熟之共同承認的決定,這種自覺而成熟之共同承認的決定,正是成熟之民主政治的基礎,因此,公共領域可以說是民主政治很重要的媒介。

        在公民社會中,公共領域的形式可以很多,其中最重要的一種應該是媒體。媒體一方面具有守門人的功能,但更重要的,其品質攸關這一公共領域究竟是支援還是阻礙公共辯論、討論與意見交流。因而也就攸關媒體這一公共領域是增進還是降低民主社會的品質。

        過去三、四十年來,由於內外在原因,台灣的媒體很難稱得上是民主之公共領域。解嚴後,報禁解除,頻道開放,一時媒體蓬勃發展,但是,解除禁忌以後的台灣媒體,在台灣邁向公民社會的民主建構過程中,扮演了什麼樣的角色,實在是一個值得反省的問題。

        媒體,絕不是像一些倡言「媒體民主」之價值的人所說的那樣,在本質上是純然作為「獨立客觀」之獨立自主機制而存在的。許多傳播媒體之社會經濟史的研究分析顯示,傳播媒體基本上是掌握政經權力者的代言人,頂多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潛在地發揮著獨立自主的作用。事實上,遠在十八世紀中葉,富蘭克林( B. Franklin ) 即清楚認識到在資本主義中傳播媒體的商業現實性。


                                                  Benjamin Franklin (1706-1790) 

        換言之,富蘭克林揭示了在資本主義體制中,傳播媒體內在固有的兩面難局,即傳播媒體一方面是政治、文化的機制,作為公共領域中政治論辯的論壇、文化意義之生產者、社會意識之創造者等而存在;另一方面,它又是自由市場上的一件商品,是營利的事業。在這個兩面難局中,就後者之立場而言,前者之實現,必須是在臣服於後者之邏輯(即資本邏輯、商品邏輯)的前提下才有可能。事實上,這個兩面難局才是資本主義下傳播媒體的真實本質。

        這種兩面難局在一八三O年代商業化、大眾化的便士報( penny papers )興起後更加凸顯。便士報的興起固然民主化了報紙的市場,但另一方面也開啓了集中化生產信息之門,這便產生了一個弔詭的結果,公共領域中的政治論辯、公開討論的性質產生了根本的變化,作為公共領域之顯著機制的傳播媒體有了結構性的變化,即其商品性格日益增加,最後成為一種以資本邏輯為主導原則的文化工業,傳播媒體作為公共領域之論壇的功能逐漸崩潰。

        電子媒體興起後,問題的本質沒有任何變化,而且變本加厲。在這裡,一個關聯著民主重建的問題就產生了,也就是說,當傳播媒體作為政治論辯、公共討論之論壇這一古典形式的公共領域,在資本主義高度發達之消費社會中已經不再具有政治意義之可能,公共領域已經被資本邏輯殖民化了。這時,公共領域是否可能重建起來?簡言之,民主的公共領域還能存在嗎?公民社會還能起作用嗎?

        在歐美資本主義社會所出現的這個問題,對台灣而言,並不是沒有意義的。八十年代之前,在我們的社會,公共領域一直沒有真正出現過。傳播媒體往往只是權力者進行社會控制的工具,其中如果還有一點理想性東西在,也是中國傳統士大夫清議形式或諫諷形式的文人論政,而不是現代公共領域中的政治論辯、公開討論。當威權體制崩潰、禁忌解除,傳播媒體作為公共領域之論壇在形式上已經有可能的今天,由於台灣社會資本主義的深化,上述商品邏輯滲透而造成的「公共領域的殖民化」,也同時出現我們的社會,儘管我們的公共領域尚未健全成長起來。因此,我們在構建民主的公共領域這課題上,同時面對著士大夫文人論政的傳統格局,以及商品邏輯下之「公共領域的殖民化」,這傳統性與現代性並存的困局。

        在沒有政治、社會、文化淵源與傳統的條件下,民主的公共領域及自由的公民社會並不是很容易孕育成熟的,這是一段漫漫長路,既要面對種種傳統因素與現代因素的競賽,更要面對成熟資本主義下現代性的資本邏輯,甚至後現代情境。

       公民社會出現了嗎?曾著書討論「為何接受自由民主制度的德國人那麼少」的當代德國社會學家達蘭道夫(R. Dahrendorf)在近十年前東歐自由化風潮時,語重心長地說,要修改憲法、重訂選舉法,只需六個月;要使經濟上軌道,可能需要六年;但要創造一個有著民主的公共領域之自由的公民社會,可能要六十年。

        公民社會出現了嗎?……  


Read More